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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林某,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和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