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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扬知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黄红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黄红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扬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祥(又名黄宏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高邮市掬水香歌休闲娱乐会所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黄红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李虹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