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炜,又名王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0年12月11日被抓获,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炜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炜至西安市雁塔区孟村26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王某停放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车上有葱和豇豆),后将葱拿到千户村农贸市场出售时被被害人王某发现并抓获。经鉴定,涉案三轮摩托车价值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发还单);被告人王炜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炜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