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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某某、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施某某民间借贷纠、施某某与钱某某、周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某,周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诉人钱某某、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