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哲耀与龚军杰、何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哲耀,龚军杰,何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周哲耀,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军杰,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何建立,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耀诉被告龚军杰、何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哲耀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