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杨乙民间借贷纠与张某某、杨乙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甲,张某某,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乙。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申请再审人杨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2010)浙嘉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杨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甲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杨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杨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帅国珍审 判 员 杨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