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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付东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东旭,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捕前暂住本市雁塔区。201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东旭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付东旭在本市雁塔区西京公司院内用钢锯锯开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库房门锁,盗走价值人民币5716元的电子产品,放回其在双桥头村的租住处。当日21时许,再次窜至华达公司仓库内,盗出价值为17565元的电子产品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藏匿于其租住处的赃物追回并发还给华达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东旭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李德帅的陈述,证人薛某的证言,被告人付东旭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发还单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东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天内连续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东旭在第二次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赃物已全部追回,故对被告人付东旭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付东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至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东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