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福邦与朱双定侵权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邦,朱双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邦,男。被执行人朱双定,男。本院在执行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渭中法执指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的陈福邦申请执行朱双定侵权赔偿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民终字(1998)1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过本院多次执行,并经上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申请人陈福邦签写了执行案件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本人��经领取了补助款12万元,表示息诉罢访,放弃本案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民终字(1998)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