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灵弟与王晓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灵弟,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李灵弟。被执行人王晓军,农民,现押于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申请人李灵弟与被执行人王晓军为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662号判决书:被告王晓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给付原告李灵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25日起按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晓军无存款,目前执行人王晓军羁押于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4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