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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定火与杨杏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火,杨杏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定火,农民。被执行人:杨杏千,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24号王定火诉杨杏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定火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杏千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定火执行款10000元,还需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6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