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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劳动服务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948号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对原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劳动服务分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劳动服务分公司各项损失计405138.03元”应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劳动服务分公司各项损失计405138.03元,扣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支付375138.03元”审 判 长  李红光审 判 员  朱良非代理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