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开峰与高江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开峰,高江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高开峰,农民。被告高江丰,农民。原告高开峰与被告高江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开峰、被告高江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开峰诉称,原、被告是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被告在原告回家的必经道路上设置障碍,并在原告的车库外堆置杂物、草石,给原告停放车辆、回家外出带来了严重的不便,妨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疏通原告通往自家车库及回家的通道。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四张照片;2、法院提供的现场勘验图。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被告高江丰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的道路及道边,村委会有规定这个道应该3米多宽的,原告应该提交证据。假如原告的证据证实,我愿意将我的小园和院墙拆掉。原告所建的车库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属于私接滥建,我不同意让道,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车库是村委会批准建的,我同意将通道倒出来。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被告在其院墙外的通道上修建宽1.75米的菜园,在距菜园南1.8米左右处堆放空心砖及草垛。被告在原告车库门的东侧堆放柴草,该柴草垛宽3.7米,在距柴草垛南沿1.7米处有一棵树。原告以东至西回家的通道过窄,被告在其车库东侧堆放柴草妨碍原告通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有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4张、法院的现场勘验图可以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江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南墙边上的菜园拆除;二、被告高江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原告车库东侧自南向北1.7米的柴草垛(自南向北至第一棵杨柳树)搬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