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如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林,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林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时颖、被告人陈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陈如林在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内作为保安值班,采用爬气窗的方式进入派出所内勤室,窃得人民币9400元。同月,被告人陈如林又多次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派出所内勤室,窃得人民币700余元。2009年6月初,被告人陈如林在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内作为保安值班,采用爬气窗的方式进入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办公室,窃得王某2放在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港币2600元(折合人民币2292元)、美元200元(折合人民币1366元)、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2500元)、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涉案钻戒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09年6月某日,被告人陈如林在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内作为保安值班,采用爬气窗的方式进入派出所王某3办公室,窃得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后又采用同样方式进入陈某办公室,窃得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200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如林在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内作为保安值班,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派出所所长史某办公室,窃得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840元)、软中华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320元)。案发后,涉案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2010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如林至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二楼监控室休息室内,从施某的衣服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0元和电动自行车钥匙1把,后至派出所车棚,用该钥匙开锁,窃得施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王某3、陈某、施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邓某、史某、白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销货凭证、收款收据、价格认证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如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如林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如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