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美娟与曹勇、丁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娟,曹勇,丁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高美娟,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勇,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丁凯,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娟与被告曹勇、丁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娟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勇、丁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娟撤回对被告曹勇、丁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