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文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桥,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西安市腾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批准逮捕,6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桥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唐文桥利用在西安腾达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上夜班之便偷配了库房钥匙,后趁同事睡觉时,多次潜入库房盗取钢带,经鉴定,被盗钢带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唐文桥将赃物销赃后赃款已挥霍。5月18日唐文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文桥趁上夜班之机,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潜入西安腾达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库房,用黑色塑料袋遮挡摄像头后,盗取原材料1J85钢带363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312元,盗取1J51钢带76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32元。二、201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文桥利用同样手段在西安市腾达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盗取原材料1J85钢带434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2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2、被盗单位的陈述;3、证人王某、乎学农、赵某、蔺某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唐文桥的供述;6、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文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执行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