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秀焕、张秀英等与刘吉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焕,张秀英,刘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90-1号原告王秀焕,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张秀英,女,194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吉峰,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3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14/24738大型拖拉机。现因原告已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14/24737大型拖拉机的查封。审判长 贾 春 栋审判员 胡��冈审判员 曹 海 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金 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