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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德意与丁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意,丁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04号原告:王德意(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211021085),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丁双玲(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4112813),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意与被告丁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意撤回对被告丁双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德意负担。审判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