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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琼与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琼,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郭琼,女,出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琼与被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琼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