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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水平与应太福、钱秋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水平,应太福,钱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陈水平,职工。被执行人应太福。被执行人钱秋兰,教师。申请人陈水平与被执行人应太福、钱秋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337号判决书:被告应太福、钱秋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水平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确定履行之日止,剔除已付利息13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应太福、钱秋兰无存款,被执行人应太福、钱秋烂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6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