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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兴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被告李某某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1年某年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我与被告协商收养一女孩叫刘某甲,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闹,被告生性要强,每次与我吵架被告都恶语伤人。2009年10月,被告在兴包厂打工期间与一男性来往密切,2010年正月初七,被告与该男子私奔后至今无音信。被告婚前陪嫁有:4床被子,一台21寸彩电。2007年借钱盖两间平房,现在借款我父母替我已还完。至今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由于被告不负责任,长期有家不归,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元抚养费。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既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没答辩状。庭审时,原告提供:2001年某月1某日结婚证一份,以证明他与被告的合法婚姻。该证据客观真实,当庭予以认定。被告既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1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04年某月某日双方共同收养一女孩刘某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l0年某月某日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而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既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且长期有家未归。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有家长期不归,本身就缺乏家庭责任感。现感情已破裂,婚姻宜判离。女儿刘某甲暂由原告抚养教育,财产待被告回来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收养女儿刘某甲(2004年某月某日收养)暂由原告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文锋审 判 员 罗银环代审判员 庞赛利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