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训想与平湖市山氏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朱训想。委托代理人:俞国华、邱香珠。被告:平湖市山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训想与被告平湖市山氏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训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