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3)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49号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越秀路与开源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潘卫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7624728的宁波银行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4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金凯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周巷镇远东塑胶五金厂、付款行宁波银行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周巷镇远东塑胶五金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