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扬知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高邮华侨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高邮华侨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扬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华侨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送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杰,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高邮华侨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李虹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