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文权与粟月青、郭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权,粟月青,郭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韦文权。委托代理人李洁,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月青。被告郭江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文权诉被告粟月青、郭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文权以被告粟月青已归还大部分欠款为由,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韦文权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