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任良辉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任良辉;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良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新。上诉人任良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横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任良辉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良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横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