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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冯改选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冯改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刘强。被告冯改选。原告刘强与被告冯改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刘强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