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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仲晓伟与齐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伟,齐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仲晓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齐威,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晓伟诉被告齐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晓伟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晓伟对被告齐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晓伟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举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