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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屠建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屠建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4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元洪,总经理。被执行人:屠建州,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671号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屠建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屠建州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款171499.6元,还需缴纳本案诉讼费1865元、申请执行费2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