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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建洪与徐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洪,徐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黄建洪。被告:徐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洪诉被告徐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