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建洪与徐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洪,徐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黄建洪。被告:徐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洪诉被告徐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