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商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王玉卓、薛云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卓,薛云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张商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卓,男,1956年1月21曰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白秀贵,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云奇,男,1957年10月19曰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绍忠、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伙清算协议纠纷上诉人王玉卓因合伙清算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玉卓与被上诉人薛云奇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双方合作共同完成张家口市高新区热力公司拉管、顶管工程。工程结束后,因热力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提出以现房抵顶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热力公司还款方案。并且于2009年4月20曰签订了分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工程来往账目双方核对后,盈佘部分按原协议股东比例分摊。抵工程款的房屋部分,由王玉卓负责购买,分摊给薛云奇的部分,王玉卓以每平米低于热力公司抵房价的贰佰元收购。双方与热力公司签注同意意见后,三天内王玉卓先付薛云奇应得款项的现款,佘507。自签注同意书后叁个月内付清,否则按月息计算。”2009年7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对账结算,将各项账目制作备忘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按照合作协议及购(抵)房补充协议,被上诉人薛云奇应收回407220元、房屋补贴12500元。扣除应付钻机款180000元、唐山施工款10500元,实得229220元。王玉卓应于2009年7月21日下午汇入薛云奇帐号。沐万林在张家口施工顶管部分,实得119900元。上诉人已经给付被上诉人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王玉卓给付被上诉人薛云奇合作协议的欠款280000元。签收调解书时给付150000元。剩佘130000元于2012年5月1日前付清。如果没有履行则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300元。双方履行调解书内容完毕后,再无其他纠葛。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均由上诉人王玉卓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