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安居与杨咏梅离婚后财产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居,杨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居,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咏梅。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安居与被执行人杨咏梅离婚后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安居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咏梅向王安居支付离婚后财产赔偿金8万元,于2011年4月25日支付1万元(已付清),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2年5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未执字第006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