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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4)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50号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越秀路与开源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潘卫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7604433的宁波银行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2月16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周巷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