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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柯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柯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柯云峰,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上诉人柯云峰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同意上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先预交3573元,余3573元缓交,案件判决前交清。2011年1月19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在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不预交,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王木想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