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凌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凌某,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赵某。原告凌某与被告赵某探视权纠纷一案,原告凌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