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陶代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代棋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代棋,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瓮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代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代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陶代棋伙同“杨林”(另案处理)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村镇中路虞某住宅,用大力铁钳钳断门锁进入被害人虞某商住一体的小店,窃得店内香烟若干及人民币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代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陶代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代棋伙同他人以盗窃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代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代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