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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淑苓与范桂玉、侯方福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苓,范桂玉,侯方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黄淑苓,女,193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单明,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桂玉,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侯方福,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31-0。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庞硕,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工。被告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6476340-7。法定代表人黄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加苍,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苓与被告范桂玉、侯方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苓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桂玉、侯方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苓撤回对被告范桂玉、侯方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