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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靖民初字第93号原告许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正月领取结婚证。2000年7月18日生一女儿,取名许诺。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05年9月7日,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被告全家连夜离开靖边,六年内杳无音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二组:第一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丢失),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二组:靖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石某某与原告许某某分居六年,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石某某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3月29日在靖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7月18日生一女儿许诺,现年11岁,由原告抚养。2005年9月7日,被告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出走,六年以来杳无音信。此外,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本应相互尊重,以诚相待,但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六年未归,导致原、被告双方常年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儿许诺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许诺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两次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晓宏审判员  尹明良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