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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候俊减刑裁定书 (10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候俊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880号罪犯候俊,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雁塔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候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候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俊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6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