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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源。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0)长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王源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并支付给申请人王源奇10000元赔偿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长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引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