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树平与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树平,岑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4号原告:施树平,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灵勇,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树平诉被告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树平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树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