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树平与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树平,岑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4号原告:施树平,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灵勇,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树平诉被告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树平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树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