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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齐通正业贸易有限公司诉青岛乙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齐通正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乙东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青岛齐通正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先伟,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青岛乙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灵山路396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齐通正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乙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4月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齐通正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勤审 判 员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吴国州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