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李某被告李某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李洪伟主动将拖欠土地承包费与原告自动结清,原告以被告已交付拖欠承包费用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