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珊与熊玉章、何纪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珊,熊玉章,何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胡珊,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7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熊玉章,男生于1982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宁强县。被执行人何纪良,男,生于1965年3月11日,汉族,工人,住汉中市。申请执行人胡珊与被执行人熊玉章、何纪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2009)西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下欠赔偿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2011年4月27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书面表示放弃利息要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