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执民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海彬男性42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与周远25岁汉族椒江区葭止街道东升路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海彬男性42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身份证号码;周远25岁汉族椒江区葭止街道东升路2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彬男性42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2194914被执行人:周远25岁汉族椒江区葭止街道东升路2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604133717本院在执行赵海彬与周远(2011)台路执民字第5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远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彬借款10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510元;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5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代理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