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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与潘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负责人杨燮麟。委托代理人李志祥。被执行人潘永明,国,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永明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潘永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赔偿款81248元。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永明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6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