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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金保春46岁汉族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埭头里55号、江秀莲42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寺前小区11幢302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保春46岁汉族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埭头里55号,江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商海南街76号机构代码:797600010法定代表人:应万兴被执行人:金保春46岁汉族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埭头里55号身份证号码:×××5710被执行人:江秀莲本院在执行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金保春;江秀莲(2010)台路执民字第609号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保春、江秀莲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50000元及息、律师代理费147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用4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保春、江秀莲共有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一时无法执行,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路执民字第6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罗永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