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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书刚、沈静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刚,沈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书刚。被执行人沈静海。高书刚与沈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书刚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78398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7839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