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东营食品(海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丰县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东营食品(海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丰县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海紫路边供销储运公司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开,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食品(海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广汕公路赤岸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丰县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开,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麦莉美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