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良,吴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齐保良,男,汉族。被告吴星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良诉被告吴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保良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大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