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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2010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阮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曹某某组织了贺某某、强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等十余人在长安区韦曲竹园路假日招待所304房间,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曹某某从中抽取费用。当日下午5时许,参与赌博的13人被现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630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强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收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侦审中,曹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孟选民代理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妮娜 来源:百度“”